浙省十里豐監獄。
牢門大開,獄警沖一個長相白凈的平頭男招了招手。
“童澤輝,出去以后好好做人,不要再回來了。”
“是!”
平頭男走出監獄大門,看著刺眼的陽光,陷入了迷茫。
童澤輝,今年31歲。
廣東封開縣人士,乃是家中獨子。
年輕時曾奪得過全國綜合格斗大賽季軍、市自由搏擊錦標賽亞軍,他的經歷可謂是大起大落,拋開一名拳擊手的身份后他也只是一個普通人,來到杭州在小區里干起了保安的工作,少走40年彎路。
后受劉富貴賞識成為其貼身保鏢,08年時月薪就高達2萬,并且為劉富貴辦了不少事,可以說是劉富貴的左右臂膀。
沒兩年,童澤輝靠著自己一雙鐵拳立下了汗馬功勞,被劉富貴委派成了一家外包公司的總經理,明面上的薪水高達8萬。
2010年下半年,蕭山區錦繡未央開發項目爆出暴力拆遷等丑聞,上級要求嚴查,童澤輝作為拆遷事宜外包工作負責人,承擔了所有責任。
由于此次拆遷出了人命,童澤輝過失殺人被判7年4個月,在獄中表現良好獲得了減刑,于2015年8月底正式釋放。
他的全新人生,開始了。
“五年,你知道我這五年系點過嘅咩!呢回,我要把我失去嘅陷班奪回來!”
童澤輝握著拳頭,暗暗發誓。
“童澤輝是吧?”
“??”
一輛警車停靠在監獄門口,車上下來幾個警察,拿著一張拘傳證遞給童澤輝。
“我們是杭州市公安局的民警,2010年那起暴力拆遷案件還有諸多疑點和嫌疑未曾理清,受害者并不止那一家人,現在案件重啟由市檢察院重新提起公訴,市公安局負責偵查,請你配合跟我們走一趟。”
民警遞過去一支筆。
“在上邊兒簽個字吧。”
童澤輝懵了。
他剛簽完釋放證明,怎么轉頭又讓他簽拘傳證?!
“唔系,你們系唔系人啊!我牢都坐完了,你呢陣又要抓我?嗰個我嘅牢白坐啦?我唔簽!”
一口粵語聽的民警頭大,琢磨了半天才理解童澤輝的意思。
“那是你當初沒有老實交代清楚!現在有新的證據表明那起案件還有幕后主使!受害者家屬這么多年來一直申訴冤情,我們也是執行公務!”
民警呵斥道,催促著童澤輝趕緊簽字。
“嗰我坐牢點算吶?”
童澤輝梗著脖子,不服氣道。
“你能不能講普通話?”
“噗通發,偶所不利索!”
“……”
民警扶著額頭,“如果到時候檢察官覺得有必要給你加刑,到時候會把你這幾年的牢算進去的,現在案情有新的進展,你不單單只涉及到過失殺人,還有行賄受賄、組織領導黑惡勢力、尋釁滋事、故意傷人等等…這些罪名都不在當初的判罰內容里!”
童澤輝聽的眼睛都快瞪出來了。
“哇,咁大罪啊?”
他拿過拘傳證一看。
上面清清楚楚羅列著各項罪名。
這些罪名,當初起訴的時候富貴大哥明明幫他走關系疏通過了,只需要把拆遷意外扛下來就行,不然這個牢得奔著十五年去坐了!
可是現在…警方又翻出來搞他?
系不系人吶!
“我唔簽,要簽讓你老母嚟簽!”
“帶走帶走。”
民警煩躁的擺擺手,自己在拘傳證上寫下一行字。
「已告知當事人,當事人拒簽。」
童澤輝眼睛都看直了,破口大罵。
“我丟雷老謀,還能咁搞嘅咩?嗰你讓我簽個屁嘅字?”
“別以為我聽不懂粵語!再罵人我給你加一項抗拒執法!拷起來帶走!”
民警指著童澤輝的鼻子警告道。
“還有王法咩?還有法律咩!五年前嘅事還要搞我,唔系人吶!”
童澤輝被銬上銀手鐲,推搡著上了車送往市局等候詢問筆錄。
———
與此同時。
李子圣收到消息,來到了西湖別苑同陳銘生商議,在場的還有他的堂哥市長秘書陳漢升。
“這位是…”
李子圣剛剛落座,看向和陳銘生有三分相似的陳漢升。
“市長秘書,陳漢升,我堂哥。”
陳銘生介紹道,“是自己人。”
“幸會幸會,陳秘書。”
李子圣同陳漢升握了握手。
“圣總,你的大名我早已久仰了,咱們開門見山的說事兒吧,就不客套了。”
陳漢升掏出一份裁判文書,放在了桌子上,他的食指摁著文書,緩緩講道。
“這個案子你先看一下,五年前拱墅區錦繡未央項目暴力拆遷致人意外死亡,后續的事都跟這個案子有關系。”
“五年前?暴力拆遷?”
李子圣感覺有些莫名。
這種事,為什么會引起陳家的高度重視?還要拉上他共同商議?
“沒錯,你先看。”
“行。”
李子圣拿起裁判文書快速瀏覽。
上邊兒的事很簡單明了,一個叫童澤輝的拆遷事宜負責人在拆除一棟民房的時候,房主的兒子死活不讓拆,但是呢…這家人已經簽了拆遷協議拿了補償款了。
大家應該都能想到后續的發展,這種坐地起價的行為讓童澤輝很是不爽,于是在沒跟「上級請示」的情況下「私自下令」進行強拆作業,試圖將對方嚇走。
畢竟房子的主人都愿意拆了,你這個在戶口本上還得往后翻幾頁才能找的人擋在這算什么意思?
挖機一鏟子下去,房子的墻塌了一片。
沒想到那個年輕人也是硬氣,竟然直接擋在挖機和房子之間與童澤輝對峙!
于是悲劇發生了。
剛被鏟過一次的墻體失去了支撐點,上半部分的墻面整塊朝著下方墜去,一下就將年輕人埋在了下面。
等挖出來的時候人已經成餅狀了。
作為負責人的童澤輝,過失致人死亡被判刑7年4個月,外包公司賠償家屬200萬,這個案件從始至終都沒有影響到其他人。
全由童澤輝一力承擔。
當然,這只是「裁判文書」上描述的事,具體實情發展是如何的……里面有什么貓膩?到底是「過失」還是「故意」?這拆遷協議和補償是案發前簽訂的還是案發后…?
不得而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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